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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定“买断”期限 过期离职难获补偿

劳动午报时间:2011-05-10

  问:我是一名大国企的职工,去年开始单位搬迁,职工面临分流。我当时跟领导申请想到外地工作,但是领导没同意,让我继续在单位留守。前几天我找到了合适的工作,想“买断”工龄,可领导说“买断”工作已经在今年的3月31日结束了,现在不能再办。新单位让我去上班,可如果我现在离开单位就属于违约,不能得到补偿了,单位设定“买断”截止日期是否合理?我应该怎么办?

  答:本报热线答疑专家于老师认为,任何一个单位的工作,都应该有明确的起止日期,并合理告知职工。该职工的单位出现变动,给职工“买断”工龄的工作设定一个截止日期的做法并无不妥。如果单位不设期限,所有的职工都边“挂”在单位,边找新的工作,找到工作再跟单位谈“买断”,单位的工作就无法继续进行。

  该职工由于自身的原因,在明知截止日期的情况下,没有当机立断,买断工龄。现在找到工作后再跟单位谈“买断”工龄,却错过了时间节点,落得工龄不能“买断”,新的单位也去不了。

  对该职工而言,如果新的工作单位待遇特别好、收入特别高,他执意要离开单位也无不可,但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其任何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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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