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7月,李兰在校园招聘中被某公司录用为产品推销员。双方约定:公司只根据李兰完成所推销产品价款的15%计发报酬,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及福利;李兰独立完成工作,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推销对象、数额等,公司不对其具体推销行为实施管理、监督、考核。之后,公司为她制作了工作证。
4个月后,李兰在推销产品时,不幸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因李兰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未果而成讼。
【点评】 法院并未判决公司对李兰按工伤处理。李兰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焦点与基本前提。虽然李兰有工作证,但并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反映着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而工作证只是工作身份的介绍和证明,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
更何况李兰对自己何时推销、完成多少销售额等等,完全是自主决定,公司仅仅是按完成推销产品的价款计发报酬,并未对其实施管理、指挥、监督,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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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