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待所职工朱某1992年初到该所工作。1996年该招待所被他人承包经营后朱某待岗。2003年5月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停止营业。2008年12月5日,招待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朱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某虽收到了解除通知书,但认为单位的解除行为违法,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庭审中,招待所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理由是招待所因“非典”疫情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了朱某本人。
法院经审理确认,招待所因“非典”停业,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单方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但法院还指出,按法律规定,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解除前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只有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而本案中,招待所在未与朱某就变更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直接向朱某发出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应属无效,现朱某要求与招待所恢复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该招待所与朱某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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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