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李同为某工厂的工人,共同居住在工厂提供的宿舍中。某个星期日,同宿舍的工人都外出逛街,宿舍中只剩下张、李二人,二人无事闲侃,话不投机竟动起手来,张下手太重,用一茶杯将李砸伤,致李住院治疗。事后李的父母在代其向法院起诉张时同时起诉了厂方,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事情发生在厂方提供的宿舍内。那小李要求厂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人士介绍,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李不是在厂方提供的经营活动场所受伤,不是因厂方提供房屋的受伤,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厂方对李的伤害不应当承担责任。李及父母要求厂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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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