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的母亲病重,他回家探望,因一时不能离开,就连续向单位请了近一个月的事假。刚回到工作岗位不久,家里又来信说母亲的病又重了,由于实在不好意思再请假,小王准备利用没休的带薪年休假回家看看,可被公司告知请事假累计已超过20天,单位按照规定没扣工资的,职工不能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请问是这样吗?
解读:该用人单位的说法是对的。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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