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便利店员工李某每周一、三、五、日上班,每次上班时间为9时至21时,有时周末因顾客多也要上班,但从未领过加班费。结果李某以其每日工作超出法定的8小时为由,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并得到法院支持。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理由是便利店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所以不需支付李某平日延时及周六日的加班费。其实这是一种误区。
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如一天可以超过8小时,一周可以超过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就需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便利店实行以月为计算周期的综合工时制 ,经法庭调查证实李某每月总工作时间超出了法定标准,因此对超出部分,便利店应按法律规定向李某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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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