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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更公平?

新京报时间:2011-04-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出个人所得税可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问题时表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已经考虑了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比如,此次调整减除费用标准,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测算就业者负担的平均费用支出水平。

    徐显明委员认为,不能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主体是“公民个人”,家庭不是纳税义务主体。如果以家庭为纳税对象,需要先修改宪法。另外,税收不能解决所有收入不公问题。阶层间收入分配不公,主要靠立法,靠调整免征额及完善税率;群体间的收入分配不公,靠社会政策调整;对某个个体的不公,主要靠权利救济途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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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