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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自担

中工网时间:2011-04-25

  唐某系临沂某服装加工厂职工。2008年6月,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按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的产品数量来计发工资。制作一件上衣发8元工资,一件裤子发4元工资。按此计算,唐某每月工资超过1000元。2010年6月5日,唐某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女孩。生育期满后,唐某回厂上班,就生育医疗费和工资问题与企业协商。企业方告诉唐某,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劳动没有任何待遇。双方协商未果,唐某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报销医疗费5400元,支付3个月的产假工资6625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0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第11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23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该企业未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仲裁委依据上述规定裁决: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唐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数额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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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