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济南某科技公司未按李某的实际收入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李某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而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支付给他个人,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8年9月1日,李某到济南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月工资为4000元。李某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按照每月2000元的缴费基数为李某缴纳住房公积金,直至2010年3月。2010年7月13日,科技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某于次日收到该通知。2010年10月12日,李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自2008年9月1日起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6000元。仲裁委裁决后,李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由用人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的,而非支付给劳动者个人,因此,李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3月1日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6000元,于法无据。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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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