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员工在试用期间如果怀孕了,单位可否以该员工不符合试用期标准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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