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液压公司新接了一批订单,由于订单催得紧、任务重,于是公司研究决定,职工每天工作时间由原来的8小时延长至10小时,并且周六、周日正常上班,所有延长时间按规定支付加班费。1个月过后,杨某等职工因长时间工作,身体吃不消,就找到公司领导,要求恢复8小时工作制,并按法律所规定的时限加班,但领导称,所有延长时间都已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公司说了算,如不想干可以辞职。杨某等职工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该公司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律所规定时限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即使支付加班费也不能任意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公司已纠正了错误,依法制定了加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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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