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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能否获经济补偿

吉林日报时间:2011-04-11

  2008年10月,我与长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为3年。到今年10月,我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我想咨询律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我与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条件或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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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吉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