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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加薪辞职有补偿吗

劳动报时间:2011-04-06

  劳权周刊:

  我在一家咨询公司工作,大学毕业就进这家公司,至今已经3年多了,工资一分钱没涨过。我同学所在的公司不管多少,每年都会加薪,前一阵子,连我家阿姨都跟我妈谈加薪,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我妈也同意给她加。可是我们跟老板提加薪,老板说效益不好拒绝了,背后还放出风来说,谁不愿意干就走人。其实如果公司效益真的不好也就没什么可说了,可我们职工都知道公司收益不错的,老板这样做太令人生气了。我和几位同事不想在这里干了,想问一下,如果我们以公司不加薪为理由提出辞职,老板应不应该支付我们经济补偿金?

  答疑: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过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种情形,用人单位也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除非是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劳动者以不加薪为由提出辞职,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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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