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最低工资标准是试用期工资底线

工人日报时间:2011-04-06

  案例:

  小张2010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张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内每月工资8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2000元。小张工作一个月之后如期转正。半年之后,小张另谋高就。到了第二家公司之后,经过了解才知晓自己在第一家公司工作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报酬违法。于是小张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试用期内工资差额800元。最后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仲裁申请。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不一致的,则三者取其高。

  本案中,小张履行试用期期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但是由于小张与公司约定转正后工资报酬每月2000元,所以物流公司应该按照每月1600元的标准补发小张试用期工资差额800元。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