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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约定试用期小心多付工资

工人日报时间:2011-04-06

  案例:

  2008年6月,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入职三个月后,小张被公司辞退。后小张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期间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科贸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法官解析:

  由于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支付劳动者较少的工资,并且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实践中就出现了用人单位超长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约定了试用期,那么在超过法定期间的试用期就会被视为非试用期,用人单位要按照员工转正后的待遇支付工资,并且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还要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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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