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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有没有婚假

江西日报时间:2011-04-02

  南康市廖先生来电询问:去年8月,我与妻子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11月,我应聘到南康市一家企业工作。12月15日,我向单位申请婚假,单位以我在应聘到单位之前领取了结婚证为由,不批准我的婚假。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南康市民政局答复:该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领取结婚证是享受婚假的前提,享受法定婚假是职工的权利。根据民俗,职工有权决定何时举行结婚仪式,从而选择何时休婚假。只要廖先生未休过婚假,就享有休婚假的权利。同时,廖先生婚假期间,有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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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