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2005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订10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发现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部门领导又不予安排其他工作。岳某认为,按照规定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无奈来到花乡司法所求助。
花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答到: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但是不安排工作,不保障女职工的基本待遇,其性质和解除劳动合同是一致的。因此,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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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