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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继续“试用”要开双份工资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3-24

  提问:我在一家运输公司当装卸工,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老板以我工作不麻利为由让我继续试用。现在我已经被试用9个月了,每月只挣试用期工资,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回答:《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该职工与企业签署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目前的情况是六个月试用期已满,企业让其继续试用了三个月,这种情况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且试用期满继续试用,也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对这名职工超出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期间,应当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应当给该职工开双倍的工资。即: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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