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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认定:值班难获加班报酬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3-18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因消防等需要,依据相关制度或者临时安排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待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加班支付值班的工资报酬。刘丽珍表示,劳动法意义上的加班,由以下要素构成:

  1、由用人单位安排或者同意。 2、从事本职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其他工作。 3、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本案中,公司举证证明了林某在值班期间,并未从事本职工作,而是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为防止消防事故发生进行消防安全值班,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因此,职工虽由公司安排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在公司值班,但该行为不属于其本职工作也不是公司业务组成部门的其他工作。因此,职工的该行为不符合上述加班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加班。若出现以下情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上述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支付相应值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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