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名职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12月30日到期,其于2011年2月1日提起加班费支付的仲裁申请,则申诉行为符合我国上述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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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