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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未婚先孕”单位不能退工

北京晚报时间:2011-03-15

  29岁的王女士起诉称,2006年5月她进入了某公司早教推广部作工作,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2007年,王女士怀孕了,但她不久之后就遭到了单位的辞退。原因是她无法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而且没有结婚手续就怀孕,公司于2008年2月3日解除了与王女士的劳动关系。

  王女士认为,此行为给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8年2月至今的工资13602元及25%补偿金3400元。

  法院认定,此案之前曾经劳动争议仲裁,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申诉请求,认为单位制定《行政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之原则。单位在王女士怀孕后突然以违反《行政管理制度》为由辞退有违公平之原则。同时,国家及北京市都没有强制性规定怀孕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单位以怀孕必须要结婚的观点辞退王女士缺乏法律依据。

  如此看来,只要是怀孕了,不管是在婚内还是婚外,女职工都享有“三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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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