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逐渐转暖,许多单位都在筹划组织员工春游的相关事宜。春游本是件好事,可有些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参加或者不能参加,就提出单位应该将原本用于组织他们出游的那部分经费直接补发给个人。这一要求,从职工角度来看貌似合理,但从双方的角度来看,似有过度维权之嫌。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单位最近组织去外地春游,我因为家里有事不能去,单位是不是应该按照春游拨出的每个人的资费标准给我发钱啊?”近日,本报维权热线陆续接到读者咨询关于单位组织春游活动,如果不参加能不能要求补钱的问题。
遇到此类问题的,远不止江女士一个人。常先生是某公司工会主席,公司决定组织员工到厦门旅游。每人的全票价300元,但由于经费不足,公司要求员工补100元旅游费。征求职工意见后,近一半员工同意参加,其余的员工则要求不去给予补助,把200元活动费直接发放给个人。常先生想问,职工的这一要求有没有依据。
按照全总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规定,“基层工会应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等。”但是该《办法》没有明确指出如果职工因故不能参加活动,是否应将活动经费发放给个人。
曾经担任过工会主席的杨老师告诉记者,工会组织活动属于对会员的一种福利,每个工会会员都有享受这项福利的权利。单位组织活动,肯定是希望职工都能积极参与,假如哪个职工不参加,单位就把活动经费补发给他,那么很有可能出现单位再组织活动,不会有人参加,大家都要求补钱。再者,许多单位工会都依据相关法规,制订了《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类似的问题可以在管理办法中作出细致的规定,发生问题的时候就有了解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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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