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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工作已列入立法计划

工人日报时间:2011-03-14
   【回放】

  “对部分‘超龄服役’的法律条文尽快进行修改。”针对1988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原副主席倪豪梅,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等人连年递交提案呼吁修改。本报也及时刊登《过时的“暂行条例”应及时“送终”》等文章,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广泛关注。

  【进展】

  目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回访】

  “《规定》颁布已有22年,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劳动生产中出现了许多新材料、新物质,成为威胁女职工安全健康的潜在危险,女职工流产、胎儿致畸或终身不育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没有专门机构对这些新材料、新物质是否给女性生育机能带来危险、需要何种特殊防护进行研究,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缺乏科学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女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还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3月12日,张世平委员在北京会议中心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张世平透露,新的修改计划拟明确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还涉及妇科病检查、产假工资发放标准、卫生费标准和发放等多个方面。

  【点评】

  我们期待新《规定》尽快出台,为女职工劳动保护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我们更加期待:在执行《规定》的背后,是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发自内心的尊重与关爱。在这方面,我们已迈出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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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