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7月,李兰在校园招聘中被一家公司录为产品推销员。双方约定:公司只是根据李兰完成所推销产品价款的15%计发报酬,不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及福利;李兰独立完成工作,自主决定工作时间、推销对象、销售数额等,公司不对推销的具体行为实施管理、指挥、监督、考核。为便于李兰开展工作,公司为其制作了工作证。4个月后,李兰在推销产品时,不幸因车祸导致八级伤残。不久,因李兰要求公司按工伤处理未果而成讼。
【点评】法院并未判决公司对李兰按工伤处理。李兰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焦点与基本前提。本案中,虽然李兰有着公司的工作证,但并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反映着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而工作证是工作上的证明,相当于工作时身份关系的介绍,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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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