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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注意事项: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云南日报时间:2011-03-11

  【案例】去年6月,李欣在校园招聘中经过选拔,被一家公司录用后,公司向李欣发放了一张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她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岗位要求等内容。一周后,李欣持录用通知书到公司上岗。不料,一个月后,公司却要李欣离开。李欣认为,自己所持公司的录用通知书,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遂请法院判令公司收回成命。

  【点评】 法院驳回了李欣的诉讼请求。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在招聘和录用员工时,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特定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则表明彼此已经确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入职,应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入职,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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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云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