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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加班与值班,了解企业的工时制度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3-10

  加班是劳资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之一。很多时候,并不是按照打卡记录就能拿到加班费。根据相关规定,加班必须是由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的。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自发进行加班行为但单位予以认可的,也被承认是符合支付加班费的情形。

  有些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应当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若在未进行审批的前提下加班,则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因此,劳动者在加班前,应当明确单位是否有相关规定,办妥相应的加班手续,或保存好单位要求其加班的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

  加班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但并非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就能够被认定为加班。在前述条件下,劳动者从事的还应当是本职工作,若仅仅是为了保证安全、预防事故等被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非本职工作的,则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值班而非加班,从而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加班待遇。

  劳动者应当明确其所在岗位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国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的有关规定,即不存在被认定为加班的情形、也不能享受加班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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