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系苍山县某公司职工,2011年2月在上班途中,由于雪天路滑,在躲让对面逆行的自行车时,不慎摔倒,造成盆骨骨折,住院10天,医疗费全部由自己垫付。出院后,杜某要求公司报销医疗费,公司认为杜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拒绝报销医疗费。杜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杜某这种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算工伤,公司应承担医疗费。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报销杜某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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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