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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人员追讨两年前欠薪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3-01

  问: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做销售工作,因企业效益时好时坏,两年前拖欠我们的7500元效益工资至今一直欠着。现在我还是原岗位上班,请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来索要工资报酬?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答:您所述拖欠工资7500元的事虽然是在两年前发生的事,但属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工资拖欠。对此类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您被拖欠的工资虽超过了1年时间,但其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您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权利,而且可要求用人单位加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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