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一家房地产企业工作了3年,从来没有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参加过社会保险。2010年9月初,单位以人员富余为由,突然口头通知,把我辞退了,要求我当天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这样做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答: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显然存在多个违法之处,已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未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未依法履行征求工会意见这一程序;未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未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
对于该种情况,劳动者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即恢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二是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像该劳动者这样被单位辞退的职工,很难再继续回去工作,大多会选择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其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因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依法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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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