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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活命钱”要走对“门路”

河北日报时间:2011-02-28

  沙河市某村村民刘某于2000年3月到河北某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玉米采购员和保管员,月平均工资1200元。2009年7月,河北某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刘某辞退。近10年来,企业也没有为其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2010年6月,刘某向沙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28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万元,补缴入职以来的养老、失业保险费。2010年8月,沙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刘某赔偿金22800元,为其补缴2000年3月25日至2009年6月25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计算为准。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沙河市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否则,应按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没有法定理由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被告辞退,理应按规定支付被告赔偿金。2010年10月,法院作出判决: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00元,到社会经办机构为刘某补缴2000年3月25日至2009年6月25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历经仲裁和司法程序,刘某终于为自己讨回“活命钱”。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记者采访得知,现实中一些规模小的企业和不少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都怠于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提高了用工成本,且办理起来手续麻烦。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该怎么办?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献辉提醒说,劳动者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以便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个问题曾经存在争议,法院在实践中处理也不统一。据王献辉介绍,自2010年9月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施行,从而对这个问题有了统一规定。据其规定,不是所有社会保险争议法院都予以受理,也不是所有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法院都能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献辉说,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损失,法院就应当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其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因为双方对缴纳基数、缴费年限发生争议的,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补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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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