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小姐去年毕业后,曾找到一份工作,但因该工作待遇较差,所以她很想在适当时候换一份新工作。几天前,她在浏览某网站时意外注意到一条招聘信息,“招聘者希望招人替自己工作。”虽然该岗位周小姐觉得很适合自己,但是这份工作却要她来做别人的“替身”,这多少还是让她感觉怪怪的。
主管帮职员找替身
20日上午,记者在周小姐反映的某论坛上看到一份“招人替人上班”的帖子,该帖上写有“由于自己工作等相关原因,现需要找两个人代替我去公司上班,平常打打电话就可以了,待遇面谈,限女性,20岁左右。”发帖者同时还留下了自己的邮箱和电话。随后,记者拨通该帖上公布的电话,同时称自己刚刚大学毕业,看到帖子的招聘信息后,很希望能应聘该工作。接电话的是一位男士,据其在电话中所说,他是某人寿保险合肥分公司某部门的负责人,姓梁。梁先生介绍,招聘的岗位在工作上相当简单,“每天在上班时间只需要接接电话,也不需做多少实际的业务。”
当谈及工资待遇时,梁先生称,这需要面谈,“我们没有业绩要求,替人工作的身份也绝不会被发现,最后工资一定会如数发到手上。
记者亮明身份后,梁先生解释,他是该公司的一位部门主管,有位下属因私事3月份才能到岗工作,考虑到让该职员的工资和奖金要按期正常发放,同时也不影响日常的工作,在仔细衡量下,他便想出请人代替上班的主意。“那位下属之前向我请求过多次,我也不忍心因为一个月的短暂离职,影响职员的按月工资和奖金。而找人代替上班,同样也不会被人发现,因为我就是他们的领导。”
招聘行为确实存在
21日下午,记者扮作应聘者去该公司应聘,下午3点前后,在人寿保险公司瑶海分公司内,记者好不容易见到了电话中的招聘者梁先生。他在“面试”记者时说,由于“替班”时间只有20天,每天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替他的同事划考勤,因工作简单,所以下午一般没有其他事情。同时希望记者在这20天的时间内,不能更换工作。
梁先生告诉记者,要求替班的岗位是“城区部”。“如果公司推出新的产品和计划,城区部要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若客户遇到困难,也需要部门及时帮助解决。”因平时主要靠固话来工作,所以该负责人表示,“工作强度并不大!所以一个上午20元,20天总共400块。”
多数求职者难接受
记者随后采访了7位求职者,其中有两位表示无所谓,“只要自己愿意做就可以了,是不是替身并不重要。”而剩下的5位求职者则表示,求职者应聘替身让人很难接受。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志芳表示,这样的招聘行为肯定不对,这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据了解,构成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人身依附性,这指的是,单位在使用一位员工时,岗位本身就和员工本人具有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决不允许出现冒名顶替的现象。周律师同时也想提醒求职者,“这种不具备劳动关系特点的用工行为,最好不要去做,假如在工作期间出现问题,也很容易出现扯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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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