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2008年到一家企业工作,此后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10年10月,因为企业多次不发工资,小刘辞职并到仲裁办申诉,要求企业每月赔付双倍工资4200元。劳动仲裁以不签订书面合同,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刘双倍工资,但是由于小刘与企业没有合同,证明不了自己的工资水平,最终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920元的双倍进行赔付,比小刘申诉时主张的平时的工资水平低了很多。
小提醒: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但是,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大多提供不出证明自己工资水平的证据,即便胜诉,最终也只能获得按最低工资标准双倍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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