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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及其待遇问题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2-23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旦被鉴定患有职业病,劳动者便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同时法律还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经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治疗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护理费用等符合规定并经法定程序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果职工评定了伤残等级,可以根据伤残级别获得数额不同的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另外,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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