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先生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用,负责传达室的工作,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去年夏天,霍先生下班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造成右臂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霍先生的公司表示,霍先生是临时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霍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文件),“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因此,霍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