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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培训协议,能否追索培训费

法律快车时间:2011-02-16

  案例:某公司与黄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工作需要准备出资送黄某去参加业务培训。黄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为省却另行培训的手续,同意了黄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2万元。但培训结束一年后,黄某向公司提出辞呈。公司是极力挽留,要求黄某最低要为公司服务5年,但黄某心意已决,无奈之下,公司只有要求黄某赔偿1万元的培训费。黄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黄某认为: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双方也没有签订培训协议,公司要求自己服务5年没有依据,且自己是按规定辞职,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黄某应赔偿公司16000元培训费。

  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员工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本案中,公司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用2万元,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5年服务期计算,每年的培训费应为4000元。黄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1年即提出辞职,还有4年的服务期限没有履行,因此应当赔偿公司培训费用为16000元。

  应对点津:尽管法律规定没有培训协议,企业也可以向提前离职员工追索培训费,但笔者还是建议企业对员工进行出资培训之前,应当与员工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责任,以便双方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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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