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是某生产汽车发动机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3年,和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0月,因政府规划用地的要求,公司需要从市区搬迁到开发区。2009年11月,公司在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与我协商或者征求我意见的情况下,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我因公司迁移,原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我找到人力资源部询问情况,人力资源部回答我说:“公司考虑到你孩子小,到开发区上班不方便,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你好,给你一大笔补偿金,另外在离家近一点的地方找一份合适的工作不是更好吗?”我告诉公司我愿意到开发区去上班,公司说现在已经不可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已经生效,改变不了。我不能接受公司的说法,申诉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安排我恢复工作岗位。请问:公司做法对吗,我能胜诉吗?
「咨询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前没有与你就变更劳动合同事项进行协商,你是可以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工作岗位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所指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公司分立、合并、迁移、公司资产转移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公司一定要注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首先要与员工协商,只有在未能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提前30日或额外给予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解除合同。
你公司在没有和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单方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是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你是能够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恢复工作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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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