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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口头协议”将会导致“给多少就是多少”

工人日报时间:2011-02-14

  案例:

  来自河南的陈师傅负责东城区某段河道两侧的卫生,河道两侧散落的树枝、掉落的垃圾都由他负责清扫。今年春节,陈师傅没有回家过年,根据公司安排,他只在除夕的下午和初一的上午休息,而其余的时间则正常工作。“春节经理给了300元过节费。”陈师傅说。

  据陈师傅介绍,他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晨7点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5点。每月可以休息一天,如果这一天不休息的话就在工资之外再多给38元。他所在的公司承包了河湖清理的工作,他给老板打工,没有签合同,工资都是“事先说好的,说给多少就是多少”。

  郭律师:像陈师傅这种情况,如果要主张三倍工资,首先需要和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没有签合同,而是和用人单位的口头协议,因此只有确认了劳动关系才能主张其他权益。陈师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可一并主张支付拖欠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费,以及要求用人单位没有为其支付社会养老保险的一次性赔偿金和未缴纳失业保险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当前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用工情况,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滥用劳务派遣的现象还经常发生。用人单位通过规避劳动关系,可以极大降低用工成本,既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无需支付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甚至解除这种所谓的“劳动关系”时都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对劳动者权益无疑会造成很大损害。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主张自身权益,就必须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很多短视的劳动者默许了某些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贪图眼前每月多拿个几百块钱的小利,当发生纠纷或受到伤害时才想起维护自身权益,这就给维权增加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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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