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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竞聘待岗 讨要工资败诉

劳动报时间:2011-02-12

  案情介绍

  曹某1979年3月进入某物流中心工作。1995年12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曹某从事保安工作。2001年6月,物流中心设置了应收账款催讨岗位,曹某开始从事应收账款催讨工作。

  2002年5月,物流中心实行全员竞聘上岗,曹某应聘科室管理岗位落聘,其后拒绝应聘其他岗位,为返回应收账款催讨岗位,曹某还滞留物流中心经理办公室一天,不听劝阻,到下班时也不肯离开,在多方劝解仍无结果的情况下,中心人保部门工作人员将其带离现场。

  期间,曹某还扬言“要从六楼跳下去”。2002年7月29日,物流中心以曹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经理室正常工作秩序为由,按照员工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曹某扣5分、扣款100元的处理。

  在曹某坚决拒绝应聘其他岗位的情况下,2002年9月起,物流中心开始向曹某发放待岗生活费。

  2007年6月27日,曹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中心支付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被扣减的工资115840元及其25%赔偿金、奖金25000元及其25%赔偿金,以及被扣减的工资和奖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7886.32元,撤销物流中心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并退还100元,要求物流中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5000元,支付2003年至2007年高温费1000元。2007年8月29日仲裁作出裁决,对其全部请求不予支持。

  曹某不服,诉至法院称,为了保住饭碗,他多年承受被克扣、拖欠工资的不公对待。曹某认为,就算自己应聘科室管理岗位落聘,也应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单位不能由此认定其为富余人员。物流中心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并扣减了他的工资和奖金,故请求法院判令物流中心按照其原岗位的工资标准补发待岗期间的工资和奖金,并支付25%的赔偿金。

  物流中心辩称,曹某长期担任保安工作,自费在外就读取得大专文凭后,多次要求中心为其安排管理部门工作,但综合考察其实际能力以及当时企业管理部门的实际需要,中心没有满足其要求。在2002年5月,物流中心实施全员应聘,曹某应聘科室管理部门,经考评小组考评后,未被录用。之后,又坚决拒绝应聘其他岗位,还采取过激措施从而受到处理。在2002年5月至2002年8月,中心一直在做其思想工作,且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了薪酬。直至20 02年9月,按照企业《员工用工管理法》对其作下岗处理,发放生活费。2003年初、2005年,企业多次打电话、发信通知曹某,告知其可以选择到企业上班或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等,但曹某未表态。中心不存在扣减工资行为。同时表示,如曹某愿到物流中心上班,单位仍可安排保安兼保管员的岗位。但曹某坚持要求从事催讨应收账款岗位。

  区法院经过审理,调解不成作出判决,对曹某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曹某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双向选择、全员竞聘上岗,如今在许多企业被采用,而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时有发生。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涉及竞聘上岗及落聘员工的安排问题。

  本案中,物流中心实施全员竞聘上岗时,曹某均应聘科室管理岗位,但其应聘两个岗位最后均落聘。之后,曹某拒绝应聘其他岗位,三个月后,单位开始向其发放待岗生活费。

  曹某要求单位按照上岗工资、奖金标准支付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并支付25%的赔偿金。其诉请应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其待岗是否成立。

  首先,曹某所在的物流中心的全员竞聘上岗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正如曹某所说,科室管理岗位落聘不能直接导致其成为富裕人员,在此情况下,曹某还可应聘其他岗位,但曹某坚持要回应收账款催讨岗位,而拒绝应聘其他岗位。法庭审理中,曹某对落聘之后未再应聘其他岗位而待岗之事实,亦是确认的,只是认为落聘之后,物流中心应恢复其应收账款催讨岗位。而物流中心认定催讨应收账款的岗位是科室管理工作岗位,且后来也被撤销。法院认为,企业在经营中,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及经营运作的状况,合理设置生产岗位,以更好地提高生产、增加经济效益。曹某落聘后,坚决要求从事催讨应收账款岗位,理由不足,难以支持。

  其次,曹某在科室管理岗位竞聘中落聘,并一直拒绝应聘其他岗位,最终,导致了其成为企业富余人员。由此,物流中心每月向其发放待岗生活费,并无不当,而物流中心多次并始终表示只要曹某愿意,可安排其回原保安兼保管员岗位,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但曹某予以拒绝。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曹某因自身原因自2002年5月待岗之后,虽然仍与物流中心维系着原有的劳动关系,但其并没有在商业物流中心的生产岗位上工作,付出职业性的劳动,故其要求物流中心依照其原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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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