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李某到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李某被派遣到某通信公司工作,并对李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和劳动报酬作了约定。按约定,李某的工资每月1200元,可他从劳务派遣公司实际领到的只有1100元。公司解释说,扣下的100元是中介费和管理费。李某不解,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
法律专家评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并非中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有为被派遣劳动者介绍用工单位、支付工资、缴纳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按《劳动合同法》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因此,劳务派遣公司向李某收取中介费和管理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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