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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符合条件可解除

劳动午报时间:2011-02-12

  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认识误区,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专家刘向坡解释,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区别主要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

  刘向坡介绍,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除,即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协商解除、法定条件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法定条件的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了在一些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刘向坡律师提醒,以上法律规定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显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无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终身履行的“铁饭碗”,企业也不必将其视为可怕的“洪水猛兽”或“终身包袱”。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而没有法定禁止或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的特别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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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