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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最低工资不能包括社保费、加班费

工人日报时间:2011-02-10

  ■案例:

  2009年3月,小刘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承诺给小刘每月工资800元。但上班后,物业公司发给小刘的第一个月工资是688.28元,不到800元。小刘去问公司人事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为小刘上了社会保险,从工资中扣除了小刘个人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4元和医疗保险费47.72元,工资实发688.28元。

  起初,小刘对物业公司的答复深信不疑,但后来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便又去问公司人事部门。人事部门答复说最低工资中包括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加上保险费后,小刘的工资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朋友的指点下,小刘2010年1月对物业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足2009年3月到12月的工资差额1117.2元。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刘的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工资差额1117.2元。

  法官解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最低工资规定》的一大特点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制定各自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目前,诸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有关最低工资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小刘提起仲裁时有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方案为例,《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2011年调整最低工资后,北京市的这一规定并无变化。小刘的请求因此得到了仲裁机构和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省市、地区文件的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加班应得的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即用人单位应该在最低工资之外,另行向劳动者支付社保费、公积金、加班工资、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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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