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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期限申报工伤 单位负担已发生费用

山东工人报时间:2010-12-06

  梁某是某公司参保职工,于2009年10月6日在工作时不慎跌落,致腰部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公司由于人员调动等原因,没有及时给梁某申报工伤。梁某于2010年5月23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公司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梁某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被告知梁某的医疗费应由公司承担。

  社保机构指出,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由于公司没有按规定期限给梁某申报工伤,因此,在梁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发生的费用应有公司承担,社保机构只支付八级伤残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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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