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下属项目几位员工,公司多次通知故意不来签订劳动合同,他们手上的工作又不是马上能终止,我们应当怎么办?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上规定看出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主要在用人单位,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单位风险很大,所以必须果断终止,另一方面要保留好相关职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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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四川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