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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应以员工离职为由,无故克扣年终奖

南京日报时间:2011-01-26

  【案例】徐某2004年进入南京一家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员,根据公司规定,年终奖拆成两份发,当年年底发一半,第二年4月份再发一半。去年12月徐某打算跳槽,在结算工资时,公司拒绝向他支付一半的年终奖。其理由是,2010年年终奖,其中一半将于2011年4月底发放,而此时徐某已不是公司员工了。徐某则认为,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过去一年工作成绩的奖励,不能因为他辞职而扣发年终奖。

  【点评】年终奖是公司对员工在过去一年工作的承认和肯定,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在员工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之后,应该发放给员工,不应该以离职为由无故克扣。这如同企业发放工资的道理一样,不能因为企业的当月工资是在下一个月发放,就拒绝发放员工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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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