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许某是南京一家快递公司的员工,2009年12月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12月8日至2010年12月8日。今年1月15日,公司书面通知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不再和他续约。许某以公司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点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就改变了,按现行政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规定劳动合同正常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本案中的许某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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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