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穿高跟鞋上班不慎摔伤。单位认为员工是“违章穿高跟鞋造成伤残”,不算工伤。
1月23日,记者从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单位赔偿摔伤员工医疗费和伤残补助等共计2.9万余元。
小言在乌市某物流公司上班。2008年4月8日,小言下班时不小心摔倒,不幸将鼻子摔伤。经乌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属十级工伤,裁决单位承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
物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小言违规穿高跟鞋下楼造成摔伤,不应算工伤,将小言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工伤认定。
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小言在工作时受伤确属工伤,而且小言与原告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应依法给小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双方争执的穿高跟鞋摔伤是否算工伤问题,法院认为,小言虽然穿高跟鞋工作,违反了规定,但是物流公司也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最后,法院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判决单位10日内支付小言一次性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9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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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乌鲁木齐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