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8年8月,小张与一家在北京登记注册的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物流公司位于廊坊市仓库的看门人,合同中约定小张的工资为每月750元。2009年7月,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是每月800元后,小张认为雇用自己的物流公司是北京的公司,自己的工资也应该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来执行。小张向物流公司提出将工资涨到每月800元并支付之前的工资差额,物流公司没有同意。
小张便委托自己在北京的朋友对物流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查明小张与物流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应适用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驳回了小张的请求。小张又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以同样理由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至少每2年调整1次。这就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
按照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条例施行后,一般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只有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时,才能根据双方的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雇佣小张的物流公司注册地位于北京,而小张的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位于廊坊。当时北京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而廊坊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本案便属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同,且前者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后者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小张如果想适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他就应该与物流公司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中对此加以明确约定。而小张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因此,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驳回了小张的请求。
法官提示: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尽一致,一旦出现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别位于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地区时,劳动者应该注意,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己的工资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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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