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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实物抵偿工资违法

江西日报时间:2011-01-06

  崇仁县一读者来信问:去年,我应聘在一家企业做工,并签订了劳务合同。今年5月至7月,厂里没有发工资,老板称资金周转困难,每月按工资折算大家两辆自行车。请问,老板这种做法对吗?

  崇仁县人民法院答复: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你老板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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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