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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工人日报时间:2010-12-27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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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