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昌粮道街云架桥的邓女士反映,姐姐邓淑芬被查出患肺癌晚期,今年7月以来停职在家,原工作单位每月只发65元工资,不知道这是否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邓女士介绍,姐姐邓淑芬今年45岁,离异10多年,带有一个17岁的儿子。2002年原厂改制后,她一直在武汉久安制药厂当制药工人,每月工资近1000元。今年6月,经常咳嗽的姐姐被诊断为肺癌晚期。7月3日起,她停职在家,化疗费、医药费已花去2万多元,如今还出现骨转移和脑转移症状。
记者在武警医院看到患者邓淑芬全身水肿,嘴里不时喊“疼”。邓女士指着神志已不太清晰的姐姐说,“医药费大部分是借的,姐姐在厂里做了八九年,如今病了,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了。”
记者随后联系到该药厂相关负责人王经理。王经理解释,该厂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每月260元给停职员工发放工资的,但扣除“五险一金”后,落到工人手里只有65元了。
对此,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程礼贵律师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目前,武汉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00元。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楚天都市报